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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并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火,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结合《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及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器材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 一 )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或丢失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仪器设备和器材;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而丢失的;

5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 .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 .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

( 二 )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 .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或丢失。

( 三 )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 四 )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于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设备仪器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 .对单价 2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 .对单价 200 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由损坏者出钱维修;

(3) 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折合计值,并按损失责任赔偿 20 %~ 100 %。

第三条 仪器没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处理办法:

( 一 )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丢失损坏单位必须马上报告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及保卫部 ( 被盗 ) ,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并由丢失损坏实验室、教研室及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提出处理意见交学院教材设备科及时处理。损坏或丢失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及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 二 ) 赔偿处理的权限:应先由损失的实验室主任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包括赔偿金额,再由所在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主管实验室领导和教材设备科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赔偿金额统一由财办收结。

( 三 ) 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对象,仪器设备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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