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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爆炸物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然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十大类物品均属于化学危险品范围。为了加强危险品管理,确保安全和全院各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主管领导、保卫部门、设备部门要重视危险品的安全工作,严格管理,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要定期检查,平时做到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防后患。

第三条 危险品的管理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一律由教材设备科统一按有关规定凭证采购。

第五条 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根据需要、限量发放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计划,说明用途及需用量。经单位主管人严格审查签字,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到仓库统一领用。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第六条 各实验室领用的剧毒、易爆等物品有多余时,凡未开封的应立即退还教材设备科危险品仓库,已经开封,本部门有条件保管的可由领用部门妥善保管,如确无保管条件,应报告保卫处和教材设备科研究处理。

第七条 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教研室负责人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领用必须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办理。如领用氰化钠、氰化钾、砒霜、苦味酸等必须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批。学生使用时,事前必须交待注意事项,并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量不得在实验室过夜,立即退回仓库。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各单位不得借让危险品于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遵守有关安全规则,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性质相互低触的化不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化学品,应放专车提运;运输危险品时在车辆上应按规定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禁止随身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受阳光照射或遇水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品,禁止在阳光直照或雨天搬运,必要时,有确保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危险品的保管要求设立专库 ( 柜 ) ,分类存放,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然和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实验室用化学危险品,由教材设备统一管理,并集中储藏于危险品仓库。危险品仓库内外严禁烟火,夏季库内温度不得超过 30 ℃,不同性质的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储存,剧毒物品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由同位素室指定专人保管,必须安全存放,使用情况和消耗数量必须作详细记录。空容器、变质料、废渣液等应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二条 对于危险品的管理不负责任,违反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要给予行政、经济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工作负责,成绩显著者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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