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査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较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重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建筑首层。
第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装置防雷设施以保证雷雨天气时仪器设备的安全;遇极端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
第五条 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第六条 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沙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第七条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在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特种设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剂量计,使用放印或颜色标记;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防护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完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第十条 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广西中医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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