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使用制度
第一条 压力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含新购置的压力容器)不能投人使用。压力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过程中明确操作要求,建立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责任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二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三条 若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现象,应马上停止操作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条 各种气体钢瓶的使用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每个气体钢瓶应有完整标签,不得擅自更改气体钢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体钢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査,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体钢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防止暴晒,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钢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体钢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倾倒措施;
5.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6.液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7.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8.运输和装卸气体钢瓶时,必须佩戴好瓶帽,使用专用气体钢瓶搬运工具,并按规定固定,轻装轻卸,严禁敲击、碰撞;
9.气体钢瓶周围严禁明火与产生电火花的电器,不准使用各类加热器;
10.氧气瓶禁油,各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要关紧阀门,防止泄漏;
11.各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要定室定点使用,不准擅自更改存放地点;并且同一现场、同种气体钢瓶不得超过两瓶;
12.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类气体钢瓶的申领、保管和使用;
13.学校统一购置和管理各类钢瓶,其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必须严格按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执行,自行负责气体钢瓶使用后的最终无害化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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