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按规定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安全办等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学院主管的领导责任,如学院责任不明确,将追究学院第一责任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学校在安全检査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得以核实,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情节较轻的令其限期整改,同一实验室相同情节2次被责令整改,或情节较重,将给予实验室安全警告。一年内,累计被2次安全警告者,对实验室实施封门至少1周,直至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对导师进行通报批评;累计被3次安全警告者,由科研院、研究生院暂停该实验室负责人和导师的科研项目申请及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直至整改合格。
第四条 学生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后果导致自身伤害自行承担责任,如对他人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认真履行职责,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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