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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0 12:13:4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实验室准人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验员准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需经过实验室安全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生还须考试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凡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实施前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审核备案。学校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各单位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过程监管,督使用关实验室和项目组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立项前,相关办职能部门和申请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实验室实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施工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实建设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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