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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实验室废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05 12: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得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列入总体施工方案中统筹考虑,涉及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在履行各种报批手续的同时,须取得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能启动,工程竣工后须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废物,要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五条  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七条  其他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广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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