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第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査台账,记录每次检作方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室负责人处,实验室处将予以统一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负责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系)、保卫处、实验室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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