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与整改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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