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须取得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核技术利利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
第三条 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并通过考核,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体检及再培训。
第四条 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存放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
第五条 辐射工作场所须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六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须按规定进行处置或送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其他废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
第七条 其他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广西中医药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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