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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23 05:20:43 浏览次数: 【字体: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手续、确认登记等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处内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设立我处101号房办公室为服务窗口。
    第五条 机关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获准备有关手续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行政服务窗口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机关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受理或进行登记,告知所需材料的名称、数量、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的联系方式。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国家和学校外事管理规定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一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办公室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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