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中医大〔2012〕 号
广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管理,现印发《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规定》,原有关管理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单位、部门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规定
2. 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
广西中医药大学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管理 制度 通知 广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1
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原则,维护学校权益,规范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学校授权,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原件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年审和保管,校长办公室负责使用证书的审批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证书的使用,只限于学校的公务活动,不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 关于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的使用管理
(一)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二)要求使用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的学校各单位、部门,须填写《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办理审批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三)校长办公室对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的使用单位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复印件进行编号,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留或复印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原则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不提供原件,如特殊情况需使用原件,须填写《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经由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用。同时,使用单位应在当天及时归还。
(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得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申请人 | ||
事由 | |||
组织机构 代码证 | 1.原件。(正本、副本、IC卡) | ||
2.正本复印件 张。编号: | |||
3.副本复印件 张。编号: | |||
借用日期: 年 月 日 归还日期: 年 月 日 | |||
法人证书 | 1.原件。(正本、副本) | ||
2.正本复印件 张。编号: | |||
3.副本复印件 张。编号: | |||
借用日期: 年 月 日 归还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 部门负责人 意 见 | |||
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 |||
学校领导 审批意见 |
1.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栏需要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2.证书编号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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