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7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桂中医大教务〔2019〕6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本科教育后,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可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学习后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并达到下列具体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已取得毕业资格。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除暑期见习、分阶段考试、实习外)与专业模块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综合考核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
第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四条条件。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者。
第六条 因第四条第三款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毕业时平均绩点达到1.5及以上,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以广西中医药大学及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获奖单位,参加省级以上教育管理部门认可,有社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赛事种类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为准。
(二)在读期间以广西中医药大学及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单位,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检索或收录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见刊时间为准),如有共同第一作者,仅限排序第一者。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七条 申请期限
学生应于每年5月底前或11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授予的书面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后,以学院为单位,将学位授予的相关申请材料分别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提交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复核后,呈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转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广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学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查评定后,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生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五)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六)教务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后7日内,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至国家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学位备案工作。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在领取毕业证后12个月内,通过重修或发表高水平论文等方式符合申请条件,可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撤销和申述
第十条 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法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一)学位论文(设计),或以本细则第六条取得学位的,相关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布学位授予情况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述人复核结果。逾期申述者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第十三条 证书编号依据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编制。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名单、工作文件、会议记录;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评审会决议等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桂中医大教务〔2019〕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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