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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我院的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院的实验室 ( 包括教学、科研、操作训练、生产等实验室 ) 都是学院的固有财产 , 都是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都必须纳入学校实验室的管理。任何个人均不能拒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开发工作。

第三条 全院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二、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根据各学科的情况随教学计划一起下达,各学科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时数和课程表,在每学期末制订出详细的下学期实验课安排表 ( 包括实验课的内容,学时数、开课时间、任教老师、学生人数等 ) 给实验室。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六条 各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对有科研课题的人员,均应提前一个月把计划进行的科研实验提交实验室主任,以便实验室主任合理安排人员及场地。非正式科研课题,或者进行试探性科研活动,由科研人员与实验室主任协商进行。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三、管理、建设

第九条 我院教学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学院、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二级管理。各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 一 ) 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 二 )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

( 三 )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 四 ) 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 五 )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 六 )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条 学院教务处教材设备科是负责全院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应有一名分管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同时配备专 ( 兼 ) 职管理人员,各实验室要有专人承担:①固定资产管理员;②实验室档案管理员;③实验室信息收集管理员;④实验室安全检查员;⑤实验室设备维修保养监督员。各级人员应根据相应的管理文件履行其职责,实验室信息管理员每年及时对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经费、实验室基本情况等进行整理、统计,按要求及时上报学院教材设备科。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由所在部门提出报告,经教务处,人事处批准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全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等工作,各二级学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各二级学院、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各种基金都要有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有计划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整改后,重新通过检查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广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广西中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西中医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广西中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西中医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人员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的职责、任命等均按《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相关条款执行。各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把实验室主任名单报学院主管部门,由学院统一下文任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各学科实验室的工作性质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的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负责,各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应根据具体要求制定出具体的考核办法。年终考核工作按照学院人事处每年的年度考核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参照人字 (96)214 号文件“广西中医学院教师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 试行 ) ”执行。各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把每年培训计划报学院教材设备科,由教材设备科按相应的比例统筹安排,并由师资科按“广西中医学院师资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 ( 教学部、科研所 ) 要切实抓好实验室管理工作,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实验室建设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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