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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贯彻落实“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发布时间:2013-06-21 10: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6月1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汇报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荣仕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建新代表政府作汇报,《条例》于2009年3月1日施行,对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长期以来,特别是《条例》实施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人大的决策,统一组织领导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工作,在全区上下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推动深入实施《条例》,实现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荣仕星副主任在讲话中充分肯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指出的问题实实在在,提出的意见建议具体明确。强调下一步工作重点和突破点要围绕“三名”推动中医药壮瑶医药科学发展。对执法检查提出要求: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执法检查,配合开展好执法检查。2.检查组要认真对照条例,检查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3.执法检查组各组及成员要密切配合,通过执法检查,总结经验,提出有情况、有质量、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报告,为完善《条例》提供依据。

会议由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刘树森主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工信委、编办、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0个部门负责人在汇报会上作了发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执法检查组将深入各地,了解目前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进一步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贯彻落实条例,共同推进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

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执法检查汇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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