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西中医学院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广西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并严格按照考勤规定的条款执行。
附件:《广西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广西中医学院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
广西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维护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行政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含聘用制职工和临时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适用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工作(活动)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级、发放岗位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全校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各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人,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第四条 考勤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查教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全校教职工应做到上班时间按时出勤,不串岗、不溜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考勤内容分别为全勤、公假、事假、病假、婚(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迟到、早退、旷工等。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在安排好教学、行政等工作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以身作则,客观公正做好考勤登记,妥善保存请假单据,认真做好考勤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本部门的请假审批表,考勤汇总表(要有考勤员、部门领导签名)等上交学院人事处,人事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 教务处、党办、校办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检查教职工出勤情况。对考勤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对考勤工作不重视,马虎了事,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章 各类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第八条 公假。因公学习和工作需要暂不在岗为公假。请公假者需持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或联系函,教研活动需持上级部门的通知或联系函,因学校工作需要的公假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请假为事假。请事假需从严掌握,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因事假申请出国境者,假期可适当延长),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以便学校工作安排(突发事件除外),一天以内的请假至少提前半天提出,一周以内的请假至少提前一天提出,一月以内或一月以上的请假至少提前一周提出。
第十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需到医院诊断、治疗,因病需要休息为病假。诊断凭病历,治疗凭病历或处方,病休凭医院证明进行销假。对病休证明,学校可根据需要有权查阅请假者的病历,到医疗单位调查情况等,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结婚、生产、节育、哺乳等假,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结婚、生产、节育、哺乳等请假需先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再到学校计生办核假,最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而请假为丧假。丧假三至五天,如需到外地,另加路程时间。在探亲假或寒暑假期间料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
第十三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望父母及配偶而需请假为探亲假。探亲假按《关于印发〈广西中医学院教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院人字〔2005〕171号)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受伤需治疗或休息为工伤假。工伤假凭医院诊断书、病休证明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未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到达岗位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岗位为早退。授课教师应在上课铃响前到达教室门口,下课铃响后才能离开教室。除教学一线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坐班制人员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到下班时间才能离开岗位。集体活动超过规定时间才到达活动场地为迟到,在规定时间前离开活动场地为早退。
第十六条 旷工。正常工作时间无故不到岗者为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迟到、早退累计满四小时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二)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者;
(三)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但未获得有关领导批准而不到岗者;
(四)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手续又不到岗者;
(五)没有特殊情况,又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不到岗者;
(六)本人申请调动,在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第三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请假须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报规定批假人员批准,待相关处室安排好工作后,将批准的请假审批表交给考勤人员,方能离校,假满返岗后应到批假处报到销假。教职工因突发不可预见的事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及时打电话向规定批假人请假,待批假后设法通知有关部门,代为安排工作。返校后,应及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内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周内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超过一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教师及行政兼课人员请假,应在教务处安排好课后方能离校。
第四章 请假及旷工的待遇
第十九条 病假:
(一)两个月以内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二)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90%,停发校内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停发校内津贴。
(三)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的70%,停发校内津贴;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的80%,停发校内津贴。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的癌症和精神病患者,病假期间暂不扣减工资,但停发校内津贴。
第二十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一)在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二)享受规定产假后请哺乳假,工资按80%发给,停发校内津贴。
第二十一条 事假:
(一)在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按实际天数扣发校内津贴(每学年末进行),扣发原则为:校内津贴÷20(20为每月应工作天数)×事假天数。
(二)出国境者,一个月内按上述扣发原则处理;超过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准假期满不归者,从超假之日起,两个月内保留公职,第三个月起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年内累计超过1个月的,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期间,工资及校内津贴照发。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即:(工资+校内津贴)÷20(20为每月应工作天数)×旷工天数;连续旷工达15天或当年旷工累计达30天者,按国家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附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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