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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关于印发《广西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08:5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订了《广西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学校二级岗位评议办报告。  

联系人:李永亮。联系电话:0771-4928441;15077182721。  

   

                  

             广西中医药大学  

                           2019年10月8日  

   

   

   

   

   

   

   

广西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学校重点设置的岗位,由学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自治区层面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高层次人才等,其数量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定的职数来确定。  

 学校“二级岗位评议负责二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级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在二级岗位聘用工作中,优先考虑教学、科研、临床一线人员。同等条件下,重点向自治区级及以上一流学科倾斜。  

第五条  学校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职数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岗位认定手续后,由学校印发聘用文件,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六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竞聘条件  

第七条  申报竞聘二级岗位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求真务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爱岗敬业,业绩突出,学术、科研、生产和技术开发、自主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1.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8.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9.“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0.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11.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2.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  

1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14.自治区“八桂学者”(全职);  

15.“万人计划”国家级人才;  

16.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  

18.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八)、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9.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20.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21.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审验收,成果被评为优秀(个人排名前二);  

22.在《Science》、《Natur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  

23.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2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或获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具有12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具有8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具有5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十)、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七)、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个人排名前四),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二)2次以上,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次以上,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二)和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各1次;  

6.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7.获得国家文艺新闻出版类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文物博览、图书情报档案、美术、设计、音乐、舞蹈、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8.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自治区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9.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  

10.“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11.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铜鼓奖”(个人奖);  

12.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13.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八名,或者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两人次以上;  

14.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奖项获得者。  

(二)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973”计划一级子课题负责人;  

2.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含子项目、子课题);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负责人;  

6.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或1项国家级和3项省部级或6项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结题验收;  

7.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系或配套系)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并获得国家授权保护植物新品种2个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自治区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物新品种(品系)2个、植物新品种4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8.以第一完成人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且每项成果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且成果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  

9.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一区(采用中科院分区)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3篇以上;  

10.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项目或成果获得者。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青年长江学者;  

4.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广西创新团队首席专家;  

6.国家水利部“5151”部级人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百佳理论工作者、广播电视金话筒获得者、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等广播电视名家,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等国家部委办局(含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授予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  

7.国家部委办局(含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等高层次人才载体主要负责人;  

8.自治区特聘专家(全职);  

9.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二级岗位的聘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公布本单位二级岗位设置情况。  

(二)个人申请。个人填写《广西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见附表1),并提交个人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工作业绩简况(500字左右);其中已在聘期内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无需参与竞聘。  

(三)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和公示。申报人所在基层单位对拟推荐人选的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申报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五)二级岗位评议办审核。学校二级岗位评议办对全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申报人是否符合条件给出初步审核意见。  

(六)专家组评议。学校二级岗位评议专家组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评议,并明确给出是否“合格”的评议意见。  

(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和二次公示。二级岗位评议办将专家组的评议结果提交校党政领导班子进行研究,并对通过人员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二级岗位评议办将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人员及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岗位认定手续。  

(九)印发聘用文件。学校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自主印发聘用文件。  

(十)兑现工资待遇。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从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次月起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章  专家组评议  

第十一条组建二级岗位评议专家库。学校根据评议工作需要,组建二级岗位评议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为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二级岗位在聘人员,熟悉相关领域的工作。同时,可以允许一部分校外二级岗位的在聘专家进入我校二级岗位评议专家库,参与我校的二级岗位评议工作。必要时可适当邀请部分区外高层次专家进入我校二级岗位评议专家库。  

第十二条实施评议。学校二级岗位评议办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及审核后,组织实施专家评议。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抽选。学校二级岗位评议办从二级岗位评议专家库中抽取7~9位专家,组成当年的二级岗位评议专家组,并设组长1名。每位评议专家连续参加专家评议会一般不超过2年。  

2.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在充分了解评议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审阅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充分、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议意见。  

3.专家投票。评议专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名投票,投票结果现场公布并由评议专家签字确认。“合格”票数超过半数的,评议结果为“合格”。  

第五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二级岗位人选,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学校人事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岗位评议办按照合同约定,对二级岗位人选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二级岗位人选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的,报学校二级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转聘、低聘或解聘。  

 管理监督  

十六  学校的二级岗位评议工作接受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上级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七条二级岗位评议办学校二级岗位评议的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职责承担评各环节及评议结果确认并呈报的相应责任,受理学校的群众申诉和信访举报,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学校二级岗位评议办对各基层单位的二级岗位审核、公示、推荐工作的实施等环节承担监督指导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二级岗位评议办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议工作。在评委抽取、评议实施等重点环节须学校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参加专家评议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并由监督员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同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任何评议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议工作纪律,对评议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发现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及向外泄露评议情况,损害评议工作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评议专家则取消其资格,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在二级岗位聘用实施工作中,如发现申报人员有伪造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聘用到二级岗位的撤销其岗位聘用,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定条件中各种奖励、成果获得和承担项目完成的时间,原则上应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以来;各类项目(课题)均须以通过结项(结题)验收为准。  

二十一  本办法由学校二级岗位评议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广西中医药大学范围内实施。学校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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