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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广西中医药科学实验中心科研技术人员管理和考核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04 09:31:5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促进科研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增强对科研的服务意识,充分理解并执行学校的战略意图,配合学校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提高我校现有仪器的共享水平,同时也为了能正确评价科研技术人员的表现、业绩和贡献,充分发挥科研技术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科研技术人员管理

1.全体科研技术人员原则上归学校及实验中心全方位管理。

2.科研编制科研技术人员由学校及所属科研团队双重管理。

3.分派到各专业实验室的科研技术人员由学校及所属专业实验室双重管理。

4.教学编制科研技术人员由学校及实验中心直接管理 。

二、科研技术人员考核

1.考核对象:实验中心全体科研技术人员。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① “德”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对学校科研服务的态度及奉献精神。

②“能”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的熟悉程度、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技术管理能力。主要考核科研技术人员能否圆满完成学校制定的“岗位职责”规定范围内的相应任务的工作要求。

③“勤”包括事业心、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出勤率。

④“绩”主要指工作业绩,包括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成绩和贡献、主持或参与的研究项目、科研论文与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使用寿命、使用效率及开放情况等。

3.考核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德10分,能10分,勤30分,绩50分。

4.考核方式:学年末每位科研技术人员都要根据自己本年度完成的岗位职责情况填写考核表,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本人总结及实际完成任务情况,听取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意见,确定考核等级。

5.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聘任、职务晋升、津贴发放、奖励等评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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