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启用新版科技成果登记表格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为 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请各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
从2016年7月1日起,新获得的科技成果应当分别在6个月内、12个月内进行登记,逾期不予以登记。自2017年11月1日起,采用新版成果登记表进行登记(见附件),不再使用旧版。
一、以下资格之一的科技成果准予登记:
(一)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评审;
(二)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三)获得行业准入、新产品认定(登记);
(四)通过审定(认定、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五)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
(六)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具备准予登记资格的(一)至(四)类科技成果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六个月内申报登记;(五)至(八)类科技成果须在获得授权或批准实施相应资格一年内申报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 有国家财政投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非国家财政投入而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细则登记。
有需要登记成果的教师请于登记有效期前将填写好的成果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结题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交到学校科技处 ( 图书馆503 ) 办公室,由科技处统一 定期 办理 教育厅用印手续 。未尽事宜,请来电垂询。
联系人, 蒋敏捷 ;联系电话,0771- 4733943 。
科技处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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