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名称:关于修订《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中医大教务〔2024〕90号
发文日期:2024年7月22日
关于修订《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的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修定了《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中医药大学
2024年7月22日
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西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广西中医药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提供相应书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由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卫生所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由学校卫生所审核,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入学前患病、短期内不能恢复,且不能坚持或不适合入校学习的,经学校卫生所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自主创业或具有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人提出入学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后,可以恢复入学资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报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保留、恢复、取消入学资格
(一)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1.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参军入伍材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创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创业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分管招生学校领导审批,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
3.因伤、病等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需提供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卫生所确认后,由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招生就业处审核,报分管招生学校领导审批,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学生在其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有效证明材料:
1.入伍退役的,提供退出现役证;
2.创业的,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3.伤、病的,提供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三)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审查合格后,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申请入学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四)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招生就业处审核(因病者还需学校卫生所提出意见),报分管招生学校领导签署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经学校审核合格的,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申请入学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缴齐本学年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暂缓注册者除外),不安排参加本学年的一切教学活动(包括课程学习、毕业实习、论文开题、考核、成绩确认等),已安排的教学活动予以暂停。
(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8周(含)。因病暂缓注册者须有卫生所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因事暂缓注册须有正当理由并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
(三)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2周(含)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由各学院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按退学处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未办理注册手续及未办请假手续的,自学校规定的注册截止之日起以旷课论处。
(四)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九条 学生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生注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其办理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注册审批手续后,由所在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
(二)老生注册:
1.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含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缴齐除助学贷款余下的费用(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总额减去助学贷款金额)后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第八条第四款办理。
2.春季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
(三)教务处根据教务管理系统的网上注册信息,在学信网上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条 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入学或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学习档案,在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对通过补考及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取得学分。成绩记载、补考、重修等按照《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教学考试组织与管理办法》及《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重修按相应学分交重修费,多次重修的,按次交纳。重修于每学期初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参加学习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期末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但必须在考前五天持相关证明(因病须持公立医院证明或学校卫生所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教学单位及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开课单位通知任课教师。如因突发疾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2天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作缺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作零分计,无补考资格,必须重修。课程的缓考,原则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下一学期初补考相同科目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考试资格
(一)未注册的学生不具备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二)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数1/3的,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由任课老师报开课单位教学办,由该办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学生成绩单上注明“取消”,不能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开设体育课程的学年,体育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其成绩由任课教师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的测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任课教师依据卫生所指定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成绩。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卫生所指定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部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国家体质健康测试,本科学生毕业时的成绩,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高职学生毕业时的成绩,按各学年总分的平均得分进行评定,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可申请免听课,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申请免听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具体按《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高职生免听课程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专业实践课、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劳动教育课、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免听。
第十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公共体育(不包括体质健康测试)、劳动教育课等课程,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交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80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根据课程不同性质,经学生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具体管理按照《广西中医药大学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生诚信档案,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及学位论文、专业竞赛、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严格按照学校《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教学考试组织与管理办法》、《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广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予以处理,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辅 修
第二十二条 辅修制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基础上,修读本校其它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具体参照《广西中医药大学辅修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业分流、转专业(方向)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于入学后第3学期第1周实行专业分流,具体参照《广西中医药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方向)参照《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转学参照《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高职学生转学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
(一)因伤、病经学校卫生所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卫生所组织审核,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学习时间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1/3学习时间者。
(三)因其它原因,个人或学校研究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可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须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提供学校卫生所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卫生所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应征入伍的还须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家长知情书,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后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可一次性申请休学2年,但需提交本人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学生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休学时间以休学审批文件中所示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办理:
(一)需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及家长知情书),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保留学籍)。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从同意休学学期开学第一天算起。
(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休学(保留学籍)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三十条 复学的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学期末最后两周或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即决定书下达时规定的复学时间)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逾期1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卫生所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组织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方向)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方向)在下一年级未招生的,应编入相近专业(方向)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示及帮扶
第三十一条 学业警示包括黄牌警示、编入下一年级警示、退学警示。具体参照《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及帮扶机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编入下一年级与留级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予编入下一年级:
(一)因提高学业成绩、转专业需求等个人原因自愿提出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
(二)专业类必修课程(不含公共必修课及实习)累计所缺学分达25学分(含)以上者。
(三)休学期满复学者。
第三十三条 每年秋季学期第 4 周前,完成对全校本科生进行编入下一年级的审核;每年春季学期第 4 周前,完成对将要进入毕业实习的医学类和护理学专业学生进行编入下一年级的审核。
第三十四条 编入下一年级学生的管理
(一)编入下一年级学生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管理,编入下一年级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
(二)编入下一年级后,与原年级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进行学分互认(具体互认办法参照《广西中医药大学学分互认管理办法》)。同一门课程的考试以最高的成绩记载。
(三)编入下一年级者,按编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如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仅需完成毕业实习任务的,按原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高职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予留级:
(一)因提高学业成绩、转专业需求等个人原因自愿提出留级者。
(二)累计七门(含)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因特殊原因申请留级者。
(四)留级的学生进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学习、管理,留级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同一门课程的考试以最高的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学生学习费用按编入下一年级(留级)后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即必修专业类课程(不含公共必修课及实习)不合格的学分累计达35学分(含)者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申请继续休学(保留学籍)条件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应予退学学生处理:
(一)因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原因退学者,学生收到退学告知书后,可在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退学试读书面申请(须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进行退学试读,退学试读期限为一年,计入总学习年限。经退学试读后,学业成绩仍未达到学校要求的,按退学处理,相关程序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二)因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至(六)款原因退学者,学生所在学院提前一周向学生作出书面预警,由所在学院事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送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审核,报分管教务、学工的学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不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但原则上需提供家长同意退学的证明材料。如学生提交自动退学申请已达两周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则学生自动退学申请生效。学生退学离校前须核算并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难于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及校内公告栏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在10~15个工作日内(含)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销学籍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的学费按《广西中医药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核算。
(四)退学学生在办理完正常的离校手续后,可向学校申请发放肄业证书(必须学满一学年以上)。
(五)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广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按照学校相关奖励和处分管理规定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按《广西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章 学 制
第四十三条 本科医学类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其他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5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4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7年;3年制高职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专升本专业学制为5年的,其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4年的,其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上级部门对学习年限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休学、编入下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计入其总学习年限,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其总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 学习比较优秀的学生,按课程选修原则的有关规定,能提前完成学业者,学校准予提前毕业。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包括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达到60分,修满学分,德、智、体、美、劳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达到毕业要求,但课程成绩或毕业论文不符合《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后通过申请重修相关课程,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成绩符合《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学生修完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要求,修满相应学分,按合作协议颁发相应证书。
应届毕业生首批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落款时间为6月30日,其余批次发证日期按学校准予毕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时间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仍有不合格课程或教学环节,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准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本专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教务处教务科申请办理重修,缴清未通过课程(教学环节)学费,参加重修学习。学习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毕业生离校前10天向所在学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工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学生、教学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为3个月、6个月,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经缴费注册后具有学籍,编入下一年级进行管理,在校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学制不变。达到原年级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不能在毕业离校前解除处分者,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毕业生离校前10天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具体按照本细则四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仍有不合格课程或教学环节,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三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按《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类别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消。
被撤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核实,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若有与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恢复学籍)、编入下一年级或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手续及成绩复查、成绩或在籍证明、学籍信息修改、缓考、结业换发毕业、遗失学历及学位证明等各项手续办理流程、相应申请表可在教务处官网查阅及下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西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中医大教务〔2021〕326号)、《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桂中医大教务〔2021〕327号)同时废止。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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