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广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具有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等职权,具体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与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学校领导工作相结合,开展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的讨论通过权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对未获得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特别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讨论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并邀请教代会代表、校工会干部参与讨论确定方案,组织安排代表参加学校领导干部评议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代会代表的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附属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选举方案,一般以各分工会、附属单位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的构成既要覆盖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三条 代表任期内校内工作单位调整,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编入调入工作单位所在代表团;调出单位代表名额,一般不再增补。
第十四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资格经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各选举单位要严格按照选举代表的程序和要求,认真选举好教职工代表。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
(一)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能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章守纪,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并在本职岗位发挥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撤免的。
第十七条 因上述原因造成代表缺额时,可按缺额数进行补选;补选代表,由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学校工会对补选代表进行审查确认,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是:
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对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行使代表权利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以分工会、附属单位工会为基础组建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负责各代表团代表的培训,组织会议期间讨论,提案收集、初审,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会议由校工会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答复、监督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可设定其它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其成员应为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两会代表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各分工会、附属单位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二级教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分工会、附属单位工会作为其工作机构。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章 教代会筹备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前,由学校工会提出会议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
第三十二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秘书组、组织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第三十三条 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邀请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负责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如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等;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程、日程、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组建议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拟定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提案的征集。学校工会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至少为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三人(含三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第三十八条 提案的立案。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组)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执行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四十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由学校党委发文。
第四十一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至少在会前5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六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六)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教代会正式会议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2∕3时,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与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
(二)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工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六)听取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议案的说明;
(七)听取上一届(次)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相关事项的报告;
(八)讨论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方案、决议草案等;
(九)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十)对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并分别作出决议;
(十一)大会闭幕。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会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校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纪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二)代表听证制度。学校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相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从而更好地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长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与学校领导进行沟通协商。
(四)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五)民主管理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季度(月)的一天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学校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接待教职工来访,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六)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来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七)代表培训制度。学校工会应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形势任务、民主管理等基本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第十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协调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行政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管理工作,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指导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实施细则必须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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