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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信息

转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专业知识二年制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08 17:4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桂中医药医发〔2021〕5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

专业知识二年制系统学习培训

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医学院校,各区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办发〔2019〕86号)文件精神,在一年制西学中的基础上,加强广西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的管理,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 

医师中医药专业知识二年制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

专业知识二年制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

(试行)


为推动非中医类别医师等人员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简称“西学中”),提高中医药临床应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办发〔2019〕86号)精神,在一年制西学中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通过系统培训,提高全区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临床应用水平,进一步规范中药处方临床使用。

二、培训对象

2019年6月13日(含2019年6月13日)之后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需要开具中药处方(中成药及中药饮片)的医师。

三、培训地点

在广西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行(见附件)。

四、培训方式与学时

培训通过集中理论学习、临床实践方式进行。学制二年,总学时数850学时。

已经完成一年制“西学中”的非中医类别医师,可减免中成药学概论50学时。

五、培训内容

(一)集中理论学习。

必修课6门,共410学时:中医基础理论60学时、中医诊断学60学时、中药学60学时、方剂学60学时、中医内科学120学时、中成药学概论50学时。

选修课80学时,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及个人兴趣从下列课程中任选1门: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眼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学。如不选择选修课,则在临床实践中增加80学时。

(二)临床实践。

临床实践统一安排在学制的第二年,以门诊跟师为主,每半年临床实践不少于20天,每天9学时,全年共360学时。其中全年中医内科实践时间不少于20天,其他中医科室实践时间根据医院和个人实际情况安排。

六、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基地具体负责。

(一)理论课程考试。

在每门课程结束后,由基地向学员发放试题,进行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60分钟。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合格。不合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则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集中学习期间,缺课累计时间不得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五分之一,否则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理论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后方能进入临床实践阶段。

(二)临床实践考核。

在完成临床实践学时后,由基地对学员临床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需要在该科室重新进行临床实践后,再参加临床实践考核。临床实践期间,缺勤累计时间不得超过该科室学时数的五分之一,否则需要在该科室重新进行临床实践。

(三)结业考试。

学员完成临床实践并考核合格后,由基地组织开展结业考试,结业考试采用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成绩采取百分制,60分及以上合格,不合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要重新完成集中学习课程和临床实践课程后再参加结业考试。

七、招生及收费情况

基地每年自主招生1次,原则上以基地外学员为主。

培训不收取费用,培训所需场地、教具、师资等费用由自治区中医药局按一定标准拨付基地。培训期间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学员自己负责。

八、结业考核结果运用

结业考试合格者,可以开具中药处方(中成药及中药饮片),也可以作为医院等级评审中经过2年以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系统培训的临床类别医师。

九、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全区二年制非中医类别医师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的总体管理。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学员的资格审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需将培训方案、计划、师资以及考试试卷、合格学员名单等资料报自治区中医药局备案。

(三)各基地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十、其他事项

2019年6月13日前,已经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的,可以继续开具中成药处方;已经开具过中药饮片处方的,可以继续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此类医师无需参加本方案培训考核。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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