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档案材料的通知
尊敬的领导: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全区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校对处级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了专项审核,现专项审核工作已经结束,进入档案材料补充阶段,现将档案专项审核结果反馈给您,请您根据审核结果补充相关材料,并在发放的个人信息条上签字,如有需要改动的地方,请在信息条上直接修改,我部会根据您的意见重新核查档案并反馈给您。请各位领导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个人档案补充材料送至校党委组织部,我部会根据您补充的材料对您个人《干部任免审批表》进行认定和修改,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事处档案室存档。
联系人:张艳娟
联系电话:3137565 18776710900
附件: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几个问题
校党委组织部
2015年11月2日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 出生时间
现行认定干部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该通知下发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离(退)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2006年10月15日起停止执行,2013年12月22日废止)对认定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作出规范。
根据《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要求,出生时间严格执行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即“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指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如有不一致,请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证明。
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为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作出认定。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二、 入党时间和党员身份
以《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为准。在我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①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②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
③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
④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若上级党委审批时明确具体入党时间的,则以该时间为准。
关于民主党派成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和成员身份的确认,民革党员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的入党(会、盟、社)时间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组织批准之日;台盟盟员入盟时间为省级以上(含省级)组织批准之日。干部人事档案中须有相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 学历学位
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如何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
中央一贯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不唯学历。在干部工作中,为便于管理,将干部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予以区分。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3)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4)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国(境)外、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
以上问题说明不能涵盖所有档案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只是对较为普遍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如有不清楚的请致电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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