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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西中医药大学治安管理规定

来源:武装保卫部 作者:武装保卫部 发布时间:2015-11-23 15:47:12 浏览次数: 【字体:

学校治安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杰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门卫管理

第一条  门卫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格管理, 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第二条  出入校门的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验证。

第三条  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换证手续。

第四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人员、车辆,须持有关院(系)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

第五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在规定的下车线以外下车推行。

第六条  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

第二章  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七条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寻隙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和一切有反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九条  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建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永久)性建筑。

第十二条  留学生公寓不得容留无身份证的人员住宿。

第三章  办公楼教学楼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楼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传达室值班职责,严格接班制度,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

第十四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的单位或部门,应提前通知传达室值班人员。

第十五条  非经楼内单位或部门的约定,各类经销、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

第十六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不具备专业保管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保险柜内存放现金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八条  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第四章  学生宿舍的管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在宿舍楼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和走廊内乱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不准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和外籍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宿舍内喧哗、打球、起哄、放高音喇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窗外投掷杂物、泼水。

第五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大量图书资料、高值仪器设备、水电气控制中枢的单位或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放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第六章  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无南宁市常住户口者,在3日以内,必须到唐山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和校内施工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积极配合派出所、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类暂住和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及被解雇、辞退、开除的人员,在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取消学籍,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三无”人员滞住在校内。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办学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成人住校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成人住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成人住校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章  经商业户及流动摊点管理

第三十条  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制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一条  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纪守法经营,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经商业户须定期与保卫处签订治安、交通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第八章 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校资产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共有房屋。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必须了解承租人及其租房使用情况,不得租借给外来人员从事经营性网吧,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地使用租房。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证租房的使用安全。

第九章  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三十八条  各类车辆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园内停放。

第三十九条  停放在校内的各种车辆必须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夜间停放在家属区内的车辆,应安装防盗报警设施,自行做好车辆防盗,丢失车辆,责任自负。

第十章  大型安全活动管理

第四十条  校内举行大型活动须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举办前3天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涉外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非涉外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外事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人员来我校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外籍人员在我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应教育我院学生处理好与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的关系;外事部门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章  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提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协调各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人任组长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与学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单位无犯罪人员,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第四十六条  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确保校园稳定。

第四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雇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八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只能部门,在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园110报警求助服务台,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受理师生员工求助,迅速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对定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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