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8-12-02 点击数: 次 分享到: 关于转发教育部 卫生部《本科医学教育标准 ——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 现将《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专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加强临床医学专业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附件: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专业(试行)》的通知 广西中医学院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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