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上半年高校科研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2016年上半年广西高校科研项目结题工作现已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范围
(一)按预定计划到期且符合结题条件的项目、申请延期后到期的项目。
(二)专利项目不纳入结题范围。
二、结题条件
凡已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符合下列结题条件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可申请结题:
(一)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后的要求相符。
(二)结题的项目要有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成果,且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注如:“广西高校科研××项目资助”或“广西高校人文社科××项目资助”等字样(含题名、立项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结题汇总表(一式1份)、结题支撑材料(一式2份)、结题申请书(一式2份)报送至科技处成果科,结题支撑材料与结题申请书双面打印统一装订。同时,将结题申请书和结题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科技处成果科邮箱kjccgk2013@163.com。为方便审核,结题申请书的编排顺序须与结题汇总表的顺序一致。
(二)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在《结题申请书》最后一页的“经费决算表”必须加盖学校财务部门的公章。
(三) 如有成员变更、延期等申请的,请将批复材料作为附件上报。
(四)无法按原项目约定组织实施,确需调整项目内容、考核指标或研究期限的项目,请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科技处审核后报送教育厅审批。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1年,经教育厅批准延期的项目,延期后还不能按时完成的,将予以终止。
(五)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科技处审核后提交教育厅审批。
未尽事宜请与科技处成果科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陈龙,0771—394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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