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部门: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的函》[桂食药监函〔2013〕4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了做好我校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评专家的职责
服从上级选派,按时参加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民族药制剂、中药品种保护、药用辅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包括函评和会议审评)。遵守审评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专家审评书面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二、审评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具有药学、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医学及相关工作满1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熟悉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含民族药制剂)、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注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理论的发展动态。
(四)服从选派,按时参加审评会议或函评,严格遵守审评工作纪律,按要求完成审评任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国家级专家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审评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将重新推荐和聘任。
三、推荐名额分配
一附院、瑞康医院、药学院各20名,基础医学院10名,其他二级学院和行政部门1~2名。
请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推荐。我办对推荐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遴选。入选的人员,推荐为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人员应尽量涵盖本单位所有的专业(特别是稀缺专业的人员,如精神病专业、整型美容专业、肝肠专业、烧伤专业等)。被推荐人员须填写《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表》(一式三份),于2013年10月30日前交至学校职改办。同时,将汇总表和个人推荐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155323278@qq.com。
未尽之处请咨询学校人事处,联系电话:3134653。内线:5405。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的函》[桂食药监函〔2013〕415号]文件
2、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表
3、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汇总表
广西中医药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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