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您好!

网站不支持您所使用的浏览器版本(可能会出现网页变形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展示页面效果,请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点击图标会跳转到相关浏览器的官方网站下载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公告

关于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日期:2008-01-22 点击数:
分享到:

校园内各住户: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根据南宁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为确保广大教职工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特对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做以下规定:

一、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在校园内居住的所有住户及家属、小孩,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到药用植物园大门右侧至西区7栋学生宿舍路段燃放。

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年三十下午4时至年初一凌晨2时;初一至初六下午4时至晚上12时;元宵节下午4时至次日凌晨2时。

三、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东区1栋至17栋、西区1栋、3栋教职工宿舍区内。

(二)所有楼房室内、阳台、窗口、走廊、楼梯、屋顶。

(三)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医药会展中心、足球场、药用植物园等。

(四)运输中心和桂中[2007]21号文件规定的机动车辆停放点及周围。

四、各住户燃放时要严格按照南宁市关于“限炮类”规定的炮类燃放。

五、各住户要教育家属、小孩严格遵照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按南宁市有关规定处理。

六、东区教职工宿舍消防通道禁止停放各类机动车辆,原停放在东区1栋、6栋、11栋旁的小汽车,春节期间自行转移到医药会展中心旁道路停放。

 

 

                                             广西中医学院

                                                  20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