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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学院关于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暂行管理规定

日期:2006-12-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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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管理我校导师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现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完成课程学习、课题研究及临床培训过程中,必须借助校外条件(我校不具备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研究生。

(二)对方单位同意接收研究生到该单位学习,并愿意按照我校的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进行严格指导。

(三)负责指导培养研究生的校外导师专业必须与研究生研究方向基本一致,职称为副高以上(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联合培养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导师负责协调解决,我校不再另外划拨经费。

二、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审批程序

(一)由导师填写《广西中医学院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表格可从学院网站研究生处主页点击下载),由所在学科负责人和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需要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必须在外出15天前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外出期间详细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有变更要及时修改)。

(三)研究生外出学习时限到期,需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处办理返校手续。如因故变更学习单位或地点,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三、研究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的管理

研究生外出学习期间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接收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单位的领导和指导,定期向学校和导师汇报学习情况。研究生处定期对外出学习研究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广西中医学院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