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桂科成字〔2018〕22号)
学校各单位、部门:
为更进一步做好广西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成果登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一、《成果登记细则》第四条第十款修改为“具备准予登记资格的(一)至(四)类科技成果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十二个月内申报登记;(五)至(八)类科技成果须在获得授权或批准实施相应资格三年内申报登记。”
二、《成果登记细则》第八条“中央驻桂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桂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桂单位取得的直接为广西服务的科技成果,可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后,增加“中央或国家管理的大院大所在广西设立有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分支机构的单位,科技成果直接为广西服务的,可以在广西申报科技成果登记。”
三、《成果登记细则》第十一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的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后,增加“已登记项目中载明的知识产权、新品种、标准、准入证明等,不得作为新申报登记项目的内容。”
特此通知。
科技处
2018年3月14日
附:
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科技成果准予登记:
(一)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评审;
(二)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三)获得行业准入、新产品认定(登记);
(四)通过审定(认定、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五)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
(六)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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