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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宁市出台“医院见死不救罚款5万元”的冷思考

日期:2009-02-2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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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2月27日 07:54:0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2月26日电(王勉、张莺、周丹丹)面对急救车送来的“无名无钱”的病人,医院如何面对?不救,医德良心何在?救,谁为医院埋单?

    广西南宁近日出台新规,医院见死不救者最高可罚款5万元。政策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公众为政府尊重生命叫好,医院为“谁来为医疗费埋单”叫苦。业内人士指出,一面是救死扶伤的天职,一面是医疗款拖欠的无奈,仅靠一条规定恐难以破解“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尴尬。

    公众:新规诠释“生命尊严高于一切”

    近年来,医院拒绝收治无钱、无家属、无证件的“三无病人”,或者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停止治疗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引发不少人对医院“见死不救”的谴责。

    将于3月1日施行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南宁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南宁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和接诊医疗机构;若急救医疗机构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治转送的伤病员,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条例》一出,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多数人认为,这是对“生命尊严高于一切”的最好诠释。南宁市民李宣表示:“医院肯定要先救人再谈钱,否则有违医德,毕竟医疗服务不是纯粹的商品。”

    约束“见死不救”其实与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障相契合。早在2001年全国两会上,曾有32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的新罪名。

    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仕钧认为,《条例》对社会整体而言是公平的,以法规的形式约束医院的“见死不救”行为,非常必要。南宁市民王军表示,市场化改革导致医院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有病无钱莫进来”的医疗现状让很多人对医院不满。生命尊严高于一切,《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重视,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医院:谁为我们埋单?

    南宁市急救医疗中心副主任梁敏荣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他说,在《条例》尚未出台前,南宁市卫生部门已经实行相关规定要求医院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院前救治,《条例》实施后将对医院“见死不救”的处罚上升到法律层面。

    “作为医院绝对不能见死不救,我赞同《条例》对医院的规定。但医院也有无奈之处,那就是被拖欠的医疗费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名负责人说。

    据南宁市卫生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市局属13家医疗机构医疗欠费累计达1660.87万元,2007年欠费额达到235.33万元。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08年病人拖欠医疗款总额近100万元。

    “有时一些病人得到急救后情况稍微好转就悄悄离院,出现了医疗费用完全无人支付的现象。”这名负责人还表示,“120”在运送病人时不能完全依照“就急、就地、就近”的原则,个别医疗机构首诊不负责,一看病人病情严重或无力支付医疗费,就找借口将病人转移到医疗条件好的医院,这也会加大一些大医院的经费压力。

    南宁市一些医疗工作者则表示,处罚医院固然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生命的重视,但医院在收治急救病人时难以判断病人有无经济支付能力,如果一概收治,极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压力,“除非政府埋单,设立专项基金,在医院收治急救病人后给予补贴,医院才敢普遍救治。”

    “以罚代管”并非治根之策

    针对医疗费用问题,《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经公安、民政部门身份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通过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但梁敏荣表示,《条例》并未对城市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急救医疗费用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因为政府“埋单”往往滞后于救治本身,医院在没有得到病人任何经济保证的情况下,实施何种程度的救治,都是难以确定的问题。

    梁敏荣还说,《条例》要求接诊机构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院前救治,并不包括急救后的院内救治。事实上,院内救治对病人更重要。如果不经过专业的院内救治,急救成功的病人依然很可能会死亡。但由于院内救治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医院同样难以承担。

    专家认为,“以罚代管”并不能杜绝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加强医院的公益性,限制医院在过度的市场化中一味逐利,是杜绝医院“见死不救”的根本所在。在具体操作层面,建议政府设置专项资金,对医院的急救垫付款予以补贴。同时,建立更为完善细致、操作性强的医疗急救体制,以此缓解医患矛盾,解除医院发扬人道主义救治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