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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负责人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28 19:07:58 浏览次数: 【字体: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负责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学科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科负责人的作用,完善我院学科负责人岗位的管理制度,明确学科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利,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我院学科负责人的遴选、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学科负责人设置

第三条 设置范围

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各设学科负责人 1 人。每个二级学科团队各设学术骨干 2人,成员若干人。团队年龄、学历、技术职务等基本结构合理,同级别学科之间人员不得重复。

 

第三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优良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年龄原则上距退休日期可任满一届,身体健康。

3.正高级职称。

4.基础理论知识扎实,专业学术水平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5.长期在该学科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独立讲授过 1 门以上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第五条 业务条件

近 5 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

1.作为独著、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论文3篇以上。

2.主持完成区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结题或验收。

3.参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或规划教材;或者主编出版自选或创新教材;或者作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教学论文 1 篇以上;或者主持过区级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类项目。

 

第六条 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凡符合上述学科负责人遴选条件、并能履行其职责的我校在编人员均有资格自愿申报并向所在的教研室提出申请。

2.学院初审。各教研室根据学院学科发展现状,严格按照学科负责人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定初选人员;经学院办公会研究,将本学院初选意见及初选人员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七条 学科负责人聘期为 3 年。若学科负责人因故不能任满一期,学校可另聘学科负责人。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职责

1.学科负责人在学院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制订完善本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负责组织学位点和重点学科及重大项目的申报、建设及评估等工作;接受学科建设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科的评估和检查。

2.学科负责人负责该学科的团队建设工作。在学科和学院总体规划下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等工作,力争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尽快形成一支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学科团队成员应以目前人事关系隶属我校的本学科人员为主,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任期内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调整。

3.学科负责人负责该学科的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工作。围绕学科建设方向,组织团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发挥学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负责学科对校内外的开放工作。组织开展及参与和本学科相关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为教师举办学科前沿领域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不少于 1 次。

4.学科负责人负责该学科的人才培养及服务社会工作。积极组织参与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尤其是高质量的研究生、高级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等人才培养工作。

5.学科负责人负责该学科的条件建设工作。积极筹措学科建设经费,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认真做好学科内仪器设备购买的论证工作,做好图书及各种其它物品的购置、保管和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对学科建设经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6.完成上级部门及学校下达的相关任务。

 

第九条 基本权利

1.根据本学科管理条例,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2.对学科的学术骨干、学科秘书等学术梯队的设置和规划提出建议。

3.按照经费使用的相关要求,统筹、合理安排使用本学科建设经费。

4.对本学科的设备、资源进行规范管理。

5.统筹管理本学科的相关事宜。

6.享受学校学科负责人津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学院对学科负责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教学科研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学科负责人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科负责人考核评估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时,学科负责人须向学校汇报学科负责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本学科工作进展。中期考核时应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期满考核结果经学校审定,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期满考核指标

1.作为独著、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论文3篇以上。

2.主持完成区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结题或验收。

3.参编出版全国统编教材或规划教材;或者主编出版自选或创新教材;或者作为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教学论文 1 篇以上;或者主持过区级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类项目。

4.积极参加与该学科相关的学会年会或学术交流活动,参会 1 次以上。

5.每年组织本学科团队成员开展学术活动 1 次以上。

6.在省级以上二级学会中任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对其学科负责人的聘用,并停发其津贴:

1.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

2.有学术不端行为。

3.未经批准擅自离院或虽经批准离院而逾期不归。

4.已办理退休手续。

5.已调离学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管理办法有冲突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广西中医药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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