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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广西中医药科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12-22 09:54:4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完好率、利用率,使科学实验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仪器设备能更好地为本中心、依托单位及其它部门的科研工作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心所属仪器设备定义为由本中心自有经费、依托单位支持的设备经费及本中心出面争取到的其它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中心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均有权按规定使用本中心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管理

第五条 中心所属仪器设备分为专用仪器设备与通用仪器设备两类,其中专用仪器设备是指仅由实验室使用的测试仪器或加工设备,通用仪器设备是指由实验中心共用的测试仪器或加工设备。

第六条 中心所属专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配置在各个实验室,由相应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中心所属通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通用仪器设备)原则上配置在综合实验室,由综合实验室人员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专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内部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使用维护、操作培训实验条件保障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通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内部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使用维护、操作培训实验条件保障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时,其相关事宜由所属实验室自行办理并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由仪器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和维护记录等。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需及时将专用仪器设备目录备案汇总。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时,其相关事宜由实验中心人员配合实验室负责人办理,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技术(说明书)档案和管理档案,仪器设备原版说明书(含光盘)由科学实验中心人员统一管理,日常使用时使用复印件(复制光盘),以避免说明书丢失而影响实验室人员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填写《广西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备案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需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鉴定和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学校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 仪器管理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该职时,需做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包括移交仪器设备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清点仪器附件。

第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所属仪器设备在本实验室范围内进行调配。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仪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操作、保养、校正的标准规程,并督促其他使用者按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 仪器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小型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大型仪器设备要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测、保养和标定。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操作培训制度,由实验中心指定的仪器管理人员对需要使用仪器的外来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 使用者在操作仪器设备时须自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服从仪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首次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认真阅读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并在熟练人员的指导和示范下进行,禁止不经允许随意调试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使用完毕后应恢复仪器设备初始状态,完成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仪器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三条 使用者必须尊重和维护仪器设备内的知识产权。不得复制他人测试数据和仪器配置软件。为维护仪器设备软件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未经仪器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已有的软件系统或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器。

第二十四条 未经论证和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拆装仪器设备或改变结构,不得擅自与其它仪器联用或联网。不得在连接仪器设备的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允许借出,确因科研需要借出的,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填写《仪器设备借用表》。归还时仪器管理人员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如有损坏,借用者须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者如违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管理人员应予以纠正,对多次违反且不听从劝告者,仪器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事故鉴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按照《广西中医药大学仪器管理制度》和本条例第三、四章管理规定执行外,还应当遵循以下使用、维护原则。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由仪器管理人员集中管理。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为使用责任人,使用责任人负责使用、指导操作,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责任人建立技术档案,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履历表》。保存档案项目包括:验收记录、随机的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图纸、保修单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挂牌,标明使用责任人、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流程、安全操作规范。摆放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责任人须统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并按规定参加广西中医药大学的年度统一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与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制度。本单位使用者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预约表》,外单位使用者需提交《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并在预约时间内由使用者自由支配使用,超越预约或申请批准使用时间需另行申请。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顺序原则上按申请者向实验室提交预约或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遇有特殊情况急用时可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特殊申请,实验室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裁决先后使用顺序。

第三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培训使用和专人使用两种形式,对操作较为简单的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者需经过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未经培训者不得擅自开机使用。对特别贵重和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指定的技术人员专人操作使用。

第三十六条 如相关课题需长时间使用需专人操作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则由使用责任人对使用者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签定《仪器使用许可及使用责任书》,使用者方可独立进行与该课题相关的仪器使用。使用完毕后,经技术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第三十七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使用责任人须定期检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存放地点,根据仪器设备环境要求要做到:防光、防震、防潮、防鼠、防虫。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三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使用责任人不能排除的,应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及时维修。在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实验中心、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并尽快与仪器公司联系,办理保修和索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条 使用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在使用中积极开展功能开发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仪器设备使用的目的是为保证科学研究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必须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预先已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功能,明确熟悉操作过程,并有使用经验或有对该仪器设备使用过的技术人员在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无需赔偿,但应由使用责任人及时查明原因并汇报给实验室负责人。

第五十条 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操作熟悉的技术人员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必须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下列主观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的。

第五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的。

第五十三条 赔偿金额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事故鉴定小组报实验室负责人研究后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由广西中医药大学科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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