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具有学籍的本科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弹性学制内,必修课(除实践教学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不含2.0)者。
(二)中医学(对外中医方向)、护理学(英语方向)本科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简称CET4)未达到425分者。
(三)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作弊(含协同作弊)者。
(四)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一直未改过者或正在受处分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类别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因考试作弊不能获得学士学位,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位委员会审议,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除实践教学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包括3.0)。
(二)受考试作弊处分后在校期间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者。
(三)受考试作弊处分后在校期间参加学科竞赛(个人项目)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者(除英语、体育、文艺类外)。学科竞赛级别由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五条 学士学位补授
(一)毕业3年内的学生,因大学英语成绩未合格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参加国家级或国际级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补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二)学生毕业离校时因必修课(除实践教学类课程)学分绩点未达到2.0未获得学士学位,离校后在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内担任副主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并在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含)以上者,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补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三)补授学士学位的必须在每年5月份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附则
本细则自2014届毕业生起执行,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相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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