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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西中医药大学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23 15:36:01 浏览次数: 【字体:

广西中医药大学大型集体活动

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内500人以上大型集体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和南宁市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含文艺演出、运动会、学术活动、招聘会、灯会、游园会等)和校外集体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每次活动中都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明确分工,层层负责,并严守安全岗位责任。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内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主办单位对校内大型集体活动实行安全工作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学院保卫处协同处理。

第五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集体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六条 大型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学院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在校内组织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到保卫处备案,如需向地方公安机关申请许可的大型集体活动由学院保卫处配合,但必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时,大型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学院保卫处协助办理:

(一)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内容;

(二)大型集体活动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五)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活动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七)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 大型集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举办: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影响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校园公共秩序的;

(五)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的。

第十一条 大型集体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申请审批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活动;

(二)不得超过学院核准的安全人数容量;

(三)根据安全需要在活动场所出入口设置安全检查人员;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在大型集体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学院保卫处协助,相关加班工作人员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大型集体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通信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集体活动现场的管理规定;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集体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大型集体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大型集体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并整改,必要时学院保卫处协助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保卫处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对进入大型集体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大型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违反规定的,学院责令限期改正,并由保卫处监督检查,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活动。

第十八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在举办大型集体活动过程

中,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人员违反规定的,主办单位或学院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中医药大学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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