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条例
1.团委办公室及仓库内物品属于团委,由校团委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团委的财产。
2.各院系社团借物品时需填写申请书,然后递交申请书给校团委,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租借物品(租借物品过程详情见物品租借管理)。
3.租借物品时要给予一定的押金和租金,押金在物品归还后会归还给借物负责人,但是租金概不退回。
4.领取物品时要填写《借用登记表》,包括主要的借出时间,借用者,经手者和借出事由,归还的时间等。另注负责人的签名和电话。
5.承借人在借出去的物品时应检查物品的质量状况,如承借人当时发现有任何问题要及时反应给校团委委员,进行登记;如没有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在归还物品时有缺损,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6. 承借单位必须按时归还物品,如不即时归还,将给予警告;如需续借,需要重新补办手续。
7. 须借用物品的学院应提前申请,以便于校团委委员提前做好准备。
8. 仓库物品的放置须分门别类,整齐有序,同种物品须摆放至一处,贴上标签,一目了然。
9. 往仓库存入物品前,需要先通报部门的部长。必须现将物品分好类并放置至相应区域。新存入物品须新制标签贴上。
10.每周大扫除时要负责清查仓库物品,补足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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