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广西中医药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
(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为使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优秀本科毕业生公开、公正、公平的进入推免程序,促进优势特色专业办学水平的提高,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单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团委、纪检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负责人。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推免生工作。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全校推免生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相关专业专家、教授、教学管理人员、年级辅导员等人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并在院内公布,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定本院推荐免试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实施。
第三章 推荐原则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公开推荐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自愿申请、注重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定,对业务水平的考核,要以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考核为基础,同时综合评价其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保障考生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推荐的基本条件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5+3”一体化、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免费医学定向、中职来源本科、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在校期间所学必修课成绩要求全部通过,无不及格记录。各门必修课课程(以初修成绩计算)的加权平均学分成绩在所在学院专业(专业方向)排名前40%。加权平均学分成绩=∑(某门必修课成绩×该门课程学分)/∑(必修课学分)。加权平均学分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奖励附加分计算方法见附表。各学院可参照该标准制定详细加分细则,并提前向学生公示,报教务处备案。每位推免生候选人附加分总共不可超过15分。
(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四级成绩在400分及以上。
(六)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七)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八)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九条 特别推免生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不拘一格选拔人才,鼓励学生全面拓展综合素质、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公平竞争、公开选拔、优胜劣汰的原则,学校将选拔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学生,为特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特别推免生”)。
(一)本科应届毕业生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学生,可申请特别推免生。
1. 学生获得各类大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参加由教育部等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学科知识竞赛,获得国家一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2. 以独立执笔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为准)发表学术论文,或论文被SCI收载。
3. 和相关专业的导师合作省级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是该项目骨干成员(前三名),该项目已在学校科技处备案,经本专业导师组认定有阶段性成果。
4. 有申请发明专利并得以授权(前三名)。
5. 学院认为可充分反映学生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其他条件(必须经院内公示并报学校审批)。
(二)申请特别推免生,要求符合本办法中第八条推荐的基本条件。其中,对加权平均学分成绩在本专业学生的排名可放宽到前50%。
对于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申请者,按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授书面认定、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合格的,可不受综合排名的成绩条件限制,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但学院必须对特殊推荐学生的有关申请材料、教授推荐信、学院推荐意见等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生综合成绩为加权平均学分与奖励附加分之和。
第五章 推荐名额
第十一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计划,确定各学院推免生计划名额的分配。学校在分配各学院推免生计划名额时,按照扶优扶特,兼顾其它的原则,将推免生计划名额向拥有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等一流学科专业的学院倾斜。各学院分配推免生计划名额时,国家一流专业和8个广西本科优势特色专业的名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学院名额的80%。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适当确定推免生的候补推荐比例、人数(具体数据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并确定推荐顺序。候补推荐人选的选拔标准、公示条件等不变。
第十三条 规定条件内不能完成计划名额的学院,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将不能完成计划的名额数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书面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名额调配。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推荐工作启动前,制定当年度推免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在校内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推免生指标拟定各学院推荐名额,并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安排启动年度推免生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推免生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并公示。根据要求向应届毕业班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等相关人员做好推免生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做好遴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推免生工作信息公开、程序透明。
第十七条 申请
1.一般推免申请:各学院一般在每年9月上旬受理学生的个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的,填写《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审核;有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须作为附件(可用复印件)连同申请书一并上交所在学院。
2.特别推免生申请:特别推免生可提出推免申请,填写《有特殊学术专长(突出培养潜质)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3名以上(含3名)本校本专业教授的联名推荐表。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按特别推免生有关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学院推免工作程序。特别推免生名额占所在学院推免生候选人指标。获得学院推免资格的特别推免生,由学院将有关证明材料和专家推荐信在院内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满足第八条遴选条件的申请推免学生,以加权平均学分与奖励附加分之和作为学生综合排名成绩。对综合排名分数相同的,由各学院进行考核确定。
第十九条 确定本学院的推荐名单、候补推荐名单和排序,并在院内公示5天。
第二十条 学院确定的推荐名单、候补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由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限内向学院书面提出异议,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按规定处理,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按照推免生遴选工作的要求,按时汇总、整理各学院的推免生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的推荐意见,确定学校推免生正式推荐人选和候补推荐人选,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将正式推荐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批的学生,即获得推免生资格。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必须按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信息、选报接收单位(选择接收单位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查阅参加复试阶段相关信息。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管理全校推免生的选拔推荐工作,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推免生的遴选推荐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必须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生、教师如对推免生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学院或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或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协同作弊者,通报有关单位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研究生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所获推免生资格。
(一)未能在应届毕业当年研究生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者;
(二)有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候选人附加分计算方法
一、学术竞赛类(同一赛事以最高分计入)
获奖级别 |
加分最高 分值(/次) |
备注 |
国家级竞赛一等奖或冠军 |
排名第一:5.0 排名第二:4.5 排名第三:4.0 (团体排名不分先后者统一计4.5) |
国家级竞赛包括:全国高等学校中医大学生临床能力竞赛、中国大学生医学技术技能大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全国《黄帝内经》知识大赛、“名方中医杯”中医经典传承大会、全国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大赛、全国中西医结合大学生临床能力大赛、全国中医药院校针灸推拿临床技能大赛、中医药社杯中药学类专业学生知识技能大赛、全国医药院校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生实验技能竞赛、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iTeach”全国大学生数字化教育应用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生命科学创新创业大赛、全国中医药高等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半决赛及全国分赛区获奖者按自治区级别计分) |
国家级竞赛二等奖或亚军,自治区级竞赛一等奖或冠军 |
排名第一:4.0 排名第二:3.5 排名第三:3.0 (团体排名不分先后者统一计3.5) |
国家级竞赛同上; 自治区级竞赛包括: 广西医学生综合能力竞赛、广西高校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大赛、广西高校大学生化学化工类学术创新成果大赛、广西大学生计算机应用大赛、广西大学生英语综合能力大赛决赛、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设计与制作大赛。 |
国家级竞赛三等奖或季军,自治区级竞赛二等奖或亚军 |
排名第一:3.0 排名第二:2.5 排名第三:2.0 (团体排名不分先后者统一计2.5) |
国家级竞赛同上; 自治区级竞赛同上; 经校内公开选拔,取得国家级比赛资格,但在当年8月31日之前比赛尚未举行的。 |
自治区级竞赛三等奖或季军 |
排名第一:2.0 排名第二:1.5 排名第三:1.0 (团体排名不分先后者统一计1.5) |
自治区级竞赛同上。 |
校级竞赛一等奖或冠军 |
排名第一:1.0 排名第二:0.7 排名第三:0.5 (团体排名不分先后者统一计0.7) |
|
备注:对于同一项目在同一年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应按照最高获奖级别计入加分;金牌等同于一等奖,银牌等同于二等奖,铜牌等同于三等奖。
二、学术研究类(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入)
获奖级别 |
加分最高 分值(/次) |
备注 |
国家级课题主要完成人 |
排名第一:4.0 排名第二:3.5 排名第三:3.0 |
凭结题证明,立项未结题者按50%计。项目组人员为初始申报立项成员。以下同。 |
自治区级课题主要完成人 |
排名第一:2.5 排名第二:2.0 排名第三:1.5 |
|
校级课题主要完成人 |
排名第一:0.5 排名第二:0.4 排名第三:0.3 |
|
论文被SCI收载 |
第一作者:15.0 第二作者:2.5 第三作者:1.0 |
见刊。 |
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
第一作者:3.0 第二作者:1.5 第三作者:0.5 |
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为准。见刊。 |
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
0.5 |
加分不超过2篇,超过2篇以2篇计。 |
发明专利 |
第一发明人:3.0 第二发明人:1.5 第三发明人:0.5 |
要求专利必须得以授权。 |
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著作 |
第一作者或主编:3.0 第二作者或副主编:1.5 其他作者或编委:0.5 |
要求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正式出版 |
一般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著作 |
第一作者或主编:1.5 第二作者或副主编:1.0 其他作者或编委:0.5 |
|
三、综合素质类(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入)
获奖级别 |
加分最高分值 (/学年) |
备注 |
国家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 |
3 |
|
自治区级三好学生、自治区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
2 |
|
国家级社会工作奖(含文体类) |
1 |
|
自治区级社会工作奖(含文体类) |
0.5 |
|
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团干部、校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校园年度人物 |
0.5 |
|
校优秀团员、社团先进工作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艺术团先进工作者 |
0.2 |
|
备注:1. 论文、著作、课题、各种竞赛等证明材料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8月31日止。
2. 各学院可参照以上奖励项目制定详细加分细则,如有以上奖励项目以外的加分,需经过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认可,并向学生公示,报教务处备案。
3. 各学院对学生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各类加分奖励,一并向学生公示。每位推免生候选人附加分总共不可超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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