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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际教育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2016年9月)

发布时间:2015-12-11 10:25:4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及港澳台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和良性竞争环境,并公平、公开、公正地评定优秀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第二条  奖学种类分为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综合成绩奖学金以及国际教育学院单项奖学金。申请前两类奖学金的国际教育学院学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第三类奖学金。港澳台学生奖学金每年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外国留学生综合成绩奖学金以及国际教育学院单项奖学金每年由广西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国教事业费拨付。

第三条 奖学金金额如下:

    (一)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名额根据每年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下发文件为准)

     硕士研究生

     1. 一等奖  每人每学年7000元;

     2. 二等奖  每人每学年5000元;

     3. 三等奖  每人每学年4000元;

     本科生

     1. 一等奖  每人每学年5000元;

     2. 二等奖  每人每学年4000元;

     3. 三等奖  每人每学年3000元;

    (二)外国留学生综合成绩奖学金 (达到要求即可,名额不设比例)

     硕士研究生  每人每学年2000元,有课程成绩的学年方可参加评选(仅二年级)。

     本科生

     1. 一等奖  每人每学年2000元;

     2. 二等奖  每人每学年1500元;

     3. 三等奖  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国际教育学院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30%)

         1. 单科成绩优秀奖学金  每人每学年200元;

         2. 成绩进步奖  每人每学年500元;

         3. 专业技能奖  每人每学年1000元;

     4.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   

                        一等奖  每人每学年500元;

                        二等奖  每人每学年300元;

                        三等奖  每人每学年200元;

     5. 优秀学生干部奖  每人每学年500元

     6. 优秀毕业生奖    每人500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四条 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11月至12月,对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考核级日常表现等进行考核评定;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时间为学生学业的最后一年,奖学金评定时间为完成学业当年的5月至6月。

第五条 申请国教院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校规;外国学生尊重中国风俗和民情,热爱学校;

       港澳台学生爱国、爱校。

(二) 在国际教育学院正式注册的超过1年以上的学生,休学后复学满1年以上的学生;

(三) 奖学金评奖当学年,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 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学习总成绩在班级排名前80%;

(五) 无欠缴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六) 无休学和延毕。

第六条 奖学金申请必须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学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 奖学金申请表;

(二) 个人申请书,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奖还须提交当年工作总结;

(三) 相关证书和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分为学生申请,各年级班主任初评,奖学金评定小组审定,学院主管负责人最终确定推荐获奖人选三个阶段。

第八条 奖学金采取学生自愿申请,提交个人上学年学习成绩和参加活动情况,各班主任对申请者进行成绩审核以及总体成绩评分和加分。评分结束后,将申请者以所在班级分别排名,并向奖学金评定小组推荐,学院主管负责人最终确定推荐获奖人选。

第九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奖学金评定小组,全面负责评定工作。由学院分管院长任组长,教学部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项目部、教学部相关教师任组员。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照推荐名单进行评议并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小组确定获奖人选后,将获奖学生的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获奖名单正式确定。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申诉和复核

    第十二章 对于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获奖名单公示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部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结果在接受申诉七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五章 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评分办法

(一) 学习成绩部分

 在评定奖学金时,无补考和重修科目,所有科目(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部分的分数。评分公式为:(当学年所有课程分数总和/课程门数),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分数从高到底排名。

(二)科研论文加分

     本科生在中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或取得论文录用通知),综合平均分可加2分;省级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或取得论文录用通知),综合平均分可加1分。硕士研究生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或取得论文录用通知),综合平均分可加2分;省级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或取得论文录用通知),综合平均分可加1分。

上一年度已被评为学校优秀研究生需继续参评者,要求填写登记表时只填写最近一年来发表的新论文,即往年发表的论文不得累加计入。

    (三)纪律加分

     学年内上课无旷课,考勤检查记录全勤的,综合平均分可加1分。

(四) 社会实践部分

1.参加学校社团

(1) 参加学校成立的社团组织,并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加0.5分。

(2) 参加学校成立的社团组织并担任部长以上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社团活动加1分。

(3) 参加该部分社团组的申请者应在申请同时出具参与证明,参与两个及以上社团的申请者,不累计加分。

2.担任学生干部

(1)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且经班主任认可,方可进行该项的分数计算。

(2) 担任班级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和年级联络员的学生干部可根据工作成效加分1~2分;担任班级生活委员和文体委员的学生干部可根据工作成效酌情加分0~1分。

(3) 评奖当学年同时担任上述学生干部两种以上者的,按照上述标准得分上限为3分。

3.各类比赛及评比获奖得分

(1) 此项所指的比赛包括此奖学金评奖学年内,全国性的及市级的体育、文艺等各类比赛、评比以及由学校、各学院组织的比赛活动、评比,包括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各类比赛与评比。商业性的选秀活动,网络游戏竞赛以及学校或其他学院学生社团自行举办的各种社团内部竞赛类活动不在该评分范围内。

(2) 如为个人赛,需出具获奖证明;如为团体赛,申请者除需出具获奖证明外,还需提供参赛证明以及在该比赛中承担的任务。

(3) 评分标准(个人赛)

等级

全国

省/区级

市级

校级

特等奖

5

4

3

3

一等奖

二等奖

4

3

2

2

三等奖

3

2

1

1

优秀奖

1

1

0.5

0.5

  注:校级运动会,个人赛第4至8名,按照0.5、0.4、0.3、0.2和0.1分加分;团体赛第4至8名酌情减分。

(4) 如为团体赛,主要参与者的评分标准参照个人赛的评分标准打分;为非主要参与者,则根据申请者在其中担任的任务,在上述个人赛的打分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在同等级别中减分0.2 ~ 0.5分。

(5) 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多次参加比赛并未获奖者,参加两次及以上活动的,可加0.5分。

4.献血

(1) 在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献血一次加1分。

(2) 申请时需出具献血证。

(四) 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申请者有旷课记录扣1分/次,3次以上含3次取消奖学金评比资格。

(五) 奖学金评分结束后,如果申请者总分相同,则学习成绩部分分数较高者优先;如果学习成绩部分相同,则加权平均分分数较高者优先。

 

第六章 外国留学生综合成绩奖学金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 为奖励努力学习,成绩优良的外国留学生,特设立综合成绩优秀奖,包括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硕士研究生要求科研工作严谨求实,研究成效显著,医德良好,教、研、医工作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培养过程的各项具体要求,导师和所在教研室评价优秀。刻苦学习,公共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程单科考试成绩有低于70分,或必修和选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不予参评。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要求奖学金评选学年内,补考、重修科目不得超过3门。

第十七条 评分办法

(一) 学习成绩部分

所有科目成绩部分的分数。评分公式为:(当学年所有课程分数总和/课程门数),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分数从高到底排名。

 (二)科研论文加分部分

本科生阶段在中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或取得论文录用通知),综合平均分可加2分;省级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或取得论文录用通知),综合平均分可加1分。上一年度已被评为学校优秀研究生需继续参评者,要求填写登记表时只填写最近一年来发表的新论文,即往年发表的论文不得累加计入。

    (三) 纪律加分

     学年内上课无旷课,考勤检查记录全勤的,综合平均分可加1分。

(四)社会实践部分加分参照第五章第十五条(四)。

(五) 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申请者有旷课记录扣1分/次,3次以上含3次取消奖学金评比资格。

(六) 奖学金评分结束后,如果申请者总分相同,则学习成绩部分分数较高者优先;如果学习成绩部分相同,则加权平均分分数较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综合平均分在82分以上(含82分);本科生:综合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一等奖,综合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二等奖以及综合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为三等奖。

 

第七章 国际教育学院单项奖学金评分细则

    第十九条 “单科成绩优秀奖学金”是指正考单科(必修课)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奖学金。评比人数原则上为每科一名。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港澳台学生无补考、重修,外国学生补考、重修科目总和不得多于3门(不含3门)。如果一门科目有多个申请者,则按照总成绩最高者予以推荐(含并列);如果一个申请者有多门科目成绩最高,则取一门科目评奖。研究生不予参评该奖。

第二十条 “成绩进步奖”是指本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分比上一学年度高10分以上(含10分)。评比人数在本学年各级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为30%。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港澳台学生无补考、重修,外国学生补考、重修科目总和不得多于3门(不含3门),研究生不予参评该奖。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能奖”主要针对具有研究精神、创新能力的国际教育学院同学。评比人数在本学年各级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为30%。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港澳台学生无补考、重修,外国学生补考、重修科目总和不得多于3门(不含3门),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具有申请资格:

(一) 奖学金评奖学年内,在省级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第二作者专业文章或出版专业著作的;

(二) 奖学金评奖学年内,某项专业技能突出,包括本专业技能及计算机能力等其他各项专业技能,在校内外各类技能大赛中获奖者;

(三)奖学金评奖学年内,发明成果获得专利的团体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是为奖励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文艺、体育比赛或活动的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而设立。评比人数在本学年各级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为30%。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港澳台学生无补考、重修,外国学生补考、重修科目总和不得多于3门(不含3门)。一等奖为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或活动,并获奖的团体或个人;二等奖为参加自治区/省级文体比赛或活动,并获奖的团体或个人;三等奖为参加市/校级文体比赛并获三等奖(含三等)以上奖励的团体或个人。注:同一活动如获多项奖(含团体),则按最高一项奖项予以参评;在团体奖项中起主要作用的个人,酌情提高奖励金额。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为奖学金评奖当学年内(任期须满一学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均可参与评选。评比人数在本学年各级学生干部总数中所占比例为40%。具体要求有:学习认真努力,各科成绩平均分在60分以上,学年内补考、重修科目不超过2门(不含2门);积极协助老师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勇于吃苦奉献,认真完成老师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文体、科技活动者优先评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有团结协作的精神,能够带领所在集体成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奖”是为奖励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而设立,历年奖学金获奖情况将作为该生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具体要求有: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在校期间,历年综合成绩均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20%,历年无补考重修者或补考重修科目少者优先评选;体育成绩要求合格;在不同学年中共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超过3次者(含3次)。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类单项奖,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外国及港澳台学生,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及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学部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人数比例确定初步获奖人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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