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医药大学因公赴台湾手续办理流程
广西中医药大学因公赴台湾手续办理流程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5年7月修订)
1、出访人员提交申请,说明出访原因,报请学校领导签字同意;
2.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5份,交人事处为赴台人员办理政审手续,报呈学校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副厅级以上级别(含副厅级)干部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3.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一式5份,我办收到出访申请后办理相关人员出访公示,在公示期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办理出访报批红头文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4.由我办办理出访请示红头文件6份,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再由教育厅转报自治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区台办)批准。有副厅级以上级别(含副厅级)干部参加的团组,根据该干部管理归口,由区台办再转报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政府审批;
5.办理请示的同时,赴台人员填写台湾邀请方提供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并按台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证明(原件)等资料交台湾邀请方办理入台证;
6.台方的入台证办妥后,并取得国台办或自治区台办下达的赴台批件后,赴台人员即可携批件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赴台签注;
7、赴台人员临行前,区台办、国安局等部门派人与赴台人员座谈,介绍相关情况及注意事项;
注:因赴台交流情况复杂,手续繁杂,加上形势不断变化,赴台人员应至少提前3个月,副厅级以上级别(含副厅级)需提前4个月,向我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其它注意事项见附件一、二。
广西中医药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附件一
广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要求的申报赴台湾交流立项、审批手续材料
一、 立项所需材料:
1、 台方邀请函 内容包括:⑴赴台目的;⑵赴台时间、在台时间;⑶费用承担方;⑷邀请者落款、盖章;⑸被邀请方名称,所有被邀请人姓名。注意事项:⑴邀请单位不得是官方机构、政治敏感单位及反共、“台独”组织;⑵邀请函中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和反共歧视性内容,如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包括英文缩写P.O.C)字样和伪“旗”、“徽”,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纪年等。
2、 邀请方简介 内容包括:邀请方名称、业务范围、企业章程及有何社会影响、在资讯情况等。
3、 在台日程安排 注意事项:⑴所进行交流活动要与赴台目的相符合;⑵活动日期要与邀请日期一致;⑶行程安排应以交流、参访活动为主,每天安排分上下午并注明去哪里、干什么,不得写自由活动;⑷不得安排到台湾官方、半官方单位及敏感场所,如“总统府”、“立法院”、“经济部”、“海基会”、“中正纪念堂”、“忠烈祠”等;⑸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4、 赴台人员名单 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或职称、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注意事项:⑴填写统一印制的赴台人员表;⑵所在单位及职务一般要与赴台目的相关;⑶户口所在地及出生年月日要与户口本、身份证一致。
5、 组团单位请示(函)、各市台办请示或主管部门请示(函) 内容包括:赴台目的、内容、邀请者(非公职人员赴台交流要写明邀请方与应邀单位的关系)、赴台身份、赴台起止日期、在台停留时间、费用负担者等。注意事项:⑴须为正式公文;⑵区直二级机构(单位)组团须交主管部门意见函;⑶有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团组,区直各部门、各市须根据该干部管理归口分别报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政府审批,请示件由党政主要领导签发,文送自治区台办(各市请示件由当地台办转送);区直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须有自治区党政分管领导(分管对台工作领导除外)同意赴台的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有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团组一式四份。
二、 审批所需材料:⑴台方邀请函;⑵邀请单位简介;⑶在台日程安排(一般须为台方提供的报批行程表);⑷赴台人员名单;⑸组团单位请示(函),市台办请示或区直主管部门函;⑹政审批件;⑺台方入台证复印件;⑻健康证明(65岁及以上者,医院开具),70岁及以上者还须交单位关于医疗费用担保函。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另附赴台人员名单一式四份(16开纸)
三、 办理赴台确认件所需材料:⑴台方邀请函、大陆赴台人员总名单;⑵邀请单位简介;⑶在台日程安排;⑷广西赴台人员名单;⑸市台办请示或区直主管部门函;⑹国台办或其它中央机关的立项批复;⑺组团单位或中央机关发的赴台人员通知书;⑻政审批件;⑼台方入台证复印件;⑽健康证明(65岁及以上者,医院开具),70岁及以上者还须医疗费用担保函。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附件二
广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赴台交流手续的主要程序
应邀赴台交流是指大陆居民应台湾民间机构、团体、学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邀请,赴台湾从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以及赴台讲学、参加培训、进行比赛等各项活动。
一、 选择项目
要遵循“以我为主,对我有利,注重实效”的原则,选择能发挥我方优势、促进广西发展、有利于反“独”促统的项目。
二、 挑选人员
应主要由与交流内容相符、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组成。
三、 联系台方
组团单位与台湾邀请方联系,请其发邀请函,并附邀请单位简介、行程表。联系邀请单位时,要注意其在反“台独”问题上的态度。
四、 申请立项
接到台方邀请函后,根据项目内容应当向当地台办(区直单位向自治区台办)或对台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有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团组应根据该干部管理归口报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政府审批(请示文送自治区台办)。
五、 填写台表
立项申请或批准后,赴台人员填写台湾邀请方提供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旅行证申请书》,并附2张2寸正面半身、近期的免冠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另外,根据团组情况和邀请方的要求,提供在职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等,以上资料交台湾邀请方办理入台证件。
六、 办理政审
自治区台办或对台归口管理部门批复立项后,赴台人员办理政审手续,副厅级以上干部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七、 申报审批
政审手续及台方的入台证件办妥后,各市和区直的组团单位(二级机构须加主管部门函)分别向各市台办或自治区台办申请,办理赴台审批手续。跨地区组团的,凭组团单位的《赴台通知书》和赴台人员所在市台办请示或区直主管部门的意见函,向自治区台办申请办理《赴台确认件》。
八、 办理证件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下达赴台批件后,赴台人员携批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 兑换外汇
赴台人员根据身份到当地财政部门或直接到指定银行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十、 卫生检疫
赴台人员到卫生检疫部门体检办理《健康证明书》。办证时提供2寸照片2张。
十一、 行前教育
临行前台办等部门派人与赴台人员座谈,介绍相关情况及注意事项。
因赴台交流情况复杂,加上形势不断变化,以上办理程序仅供参考,赴台交流人员办理手续时应以相关单位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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