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上学期 《高等教育法》专题学习记录
主题:《高等教育法》专题学习(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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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30 |
地点:办公楼415 |
参与人员:临床教研室全体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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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吴椋冰 |
记录者:戴健 |
内容纪要: 吴椋冰副教授:上学期我们就《高等教育法》进行了3次集体学习。这学期我们继续就其中的内容进一步学习,请各位老师积极发言,谈谈自己的学习心得。 范郁山院长:《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校内部的领导管理体制。即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资制”。更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和校长各自的职责。明确了作为法人资格的高校校长行使的大项职权(见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要求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些规定对于克服党政不分、理高校内部管理体制都是有益的,对高校内部的管理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韦永政:《高等教育法》第一次规定了大学生的义务、责任,这对每个大学生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指导性。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大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等。这些规定和要求对于培养大批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非常必要的。 侯小红:《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等学校的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即“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这些規定对保证学校的办学经费有相当积极的意义,我院应充分运用这些依据,打通主渠道,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以保证办学经费的落实,从而解决我院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的困难。 吴椋冰教授:《高等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第六部法律,有很多突出的新特点,解决了我国高等教育长期想解决而又未能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积极发展和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是实施科教兴国战咯的重要保障,有其深远的战略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认真学习《高等教育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高等教育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依法治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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