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上学期 《教师法》专题学习记录2
主题:《教师法》专题学习(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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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9.03.26 |
地点:办公楼415 |
参与人员:临床教研室全体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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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吴椋冰 |
记录者:戴健 |
内容纪要: 吴椋冰副教授:《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教学法》是件重要的事情。因此这学期,我们对《教师法》进行专题学习,请各位老师积极参与,踊跃发言。 范郁山院长:我是一名教育工作者,在讲台上战斗了三十来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我经历了教师 “吃香”的过程。也经历教师逐渐走向规范化的过程,而这些转化都是《教师法》起的作用,这几天我再次细读了它,学习了《教师法》对教师的定义规定是怎样的。《教师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根据这定义,我认为我们每个教师都应当认识到自己辛勤劳动的价值和伟大的社会意义,努力做到自尊、自爱、自强,增强对自己职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高炜燕老师: 我这次学习到了教师享有的权利为题。《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享有六项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我对这六项权利的体会是,党和祖国抬举我们,给我们光荣的事业,神圣的地位,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努力工作呢! 吴椋冰教授:这次《教师法》专题学习,两位老师分别从教师的定义、教师的权利两方面进行了精彩的论述,下次我们继续学习,希望大家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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