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上学期 《高等教育法》专题学习记录
主题:《高等教育法》专题学习(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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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6.15 |
地点:办公楼415 |
参与人员:临床教研室全体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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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吴椋冰 |
记录者:戴健 |
内容纪要: 吴椋冰教授:这次专题学习我们继续就《高等教育法》中的内容进行学习,请各位老师积极发言。 范郁山院长:《高等教育法》明确規定了高校“面向社会、使法自主办学的法定原则,明确了高校可自主凋节招生,自主设量和调整专业、自主实施教学自主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自主设量机构和用人,自主开展国际交流,自主使用、管理财产等,扩大和保障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这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源泉和活力所在,可以相信,随着这些自主权的不断落实,我国高等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一定能够迈上一个新台阶。 韦永政:《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教师的权力和义务,尤其是对高级职称的任职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实行数师的责任制(见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这就为引进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真正改革教师制度,莫定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对广大教师而言,是重大的挑战和考验。我们每一位教师应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用贯穿一生的教育来取代管用一生的教育,审时度势,砥砺奋进,赶上历史前进的步伐。当然,高校领导也应为故师培训提高、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一定的条件,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的进步,表彰优秀放师的业绩,为建设一支高索质的跨世纪的教师队伍而努力。 吴椋冰教授:这次《高等教育法》专题学习,我们两位老师就其中的重要内容谈了自己的理解,非常感谢两位老师的分享,下学期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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