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学术活动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研究力度,培养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完善学术交流环境和研究体系,进一步调动教师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促进学科的交叉和渗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师参加学术活动(包括作学术报告和参加国际、全国性和省内学术会议或校内外学术报告、讲座、专题研讨会等)是自身专业素养提升的有效途径,是教师为社会进步和发展贡献聪明才智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高校以及高校教师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必然选择。
第二条 教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或其他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学校、院系、学位点组织举行的相关专业学术活动,均应参加。凡校外学术组织和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
第三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至少参加3次学术活动,及时总结参加活动情况,做好《教师学术活动记录表》。参加学术活动情况将列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