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制度
一、为提高教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试教者必须经过院教学委员会的任课资格审查,符合任课条件。
三、本制度适用对象:1、凡首次任课的青年教师;2、凡担任新开课的青年教师。
四、试教由院主任组织进行;至少有5人以上的同行教师组成评课小组。评课小组中教授、副教授的比例应占50%以上。
五、试教者必须接受听课教师的质询,有关答辩必须得到评议小组的认可。凡未达到要求者必须重新备课。
六、试教原则上应该在开课的第一学期初进行。
七、试教过程中听课教师应该做好记录,并将评议结果交给主管教学的院主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