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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工作制度

三级听课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12 11:53:3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听课人员

  学校领导、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学科办正(副)处级领导、各教研室正(副)主任。

  二、听课节数

  (一)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4学时)。

  (二)处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8学时)。

  (三)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8学时)。

  三、听课要求

  (一)听课者所听课程除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统一安排以外,其余均由本人选定,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听课,事先不通知被听课教师。教学单位领导听课对象要以本单位教师为主,教研室正(副)主任听课对象以本教研室教师为主。原则上以听必修课为主;听课时间由本人根据工作情况自定。

  (二)听课者听课时要有听课记录;听课后要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实行三级管理,学校领导及处级领导的评价表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控科存档,教学单位领导的评价表由各单位教学办存档,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师之间的评价表由各教研室存档,由学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实行不定期抽查,每学期末进行该学期听课情况通报,如出现重大教学质量问题,随时通报。

  (三)听课领导听课后对被听课教师教学情况的基本评价及意见和建议须及时口头反馈给被听课教师。

  (四)教学单位及有关处级领导在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控制等做出评价和分析;教研室正(副)主任在听课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大纲的贯彻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五)坚持把听课情况列入干部、教师年终考核的内容,听课记录作为考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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